劳动争议
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申请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聘用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办理材料:
申请仲裁立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四)涉案单位有效注册登记信息资料;(五)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相关证据;(六)其他证据材料。
办理流程:
(一)立案审查。接收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材料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受理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以及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庭前调解。当事人同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意向的,申请人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由仲裁庭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案件调解不成的,仲裁庭择期依法裁决。
(五)结案。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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