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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下班摔伤,交警无法查明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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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时间:2018-08-09 点击数:569

骑自行车下班摔伤,交警无法查明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6-04 09:18:41    文字:【】【】【

摘要:骑自行车下班摔伤,交警无法查明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骑自行车下班摔伤,交警无法查明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事情起因:员工骑自行车下班摔一跤导致受伤

 

余沧海系广州某速运公司的职工。

 

一天晚上,余沧海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受伤。

 

公司向广州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申报工伤,并提供了道路交通

 

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人社局经审核,向余沧海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补充公安交通管理等部

 

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余沧海遂向人社局补充提交自行书写的《公安交警部门的鉴定书说明》,陈述表示

 

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得到口头答复不能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余沧海的情形既不是交通事故,也

 

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

 

认定为工伤与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余沧海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向余沧海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根据现

 

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检验鉴定和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

 

确定余沧海因何倒地,致无法查清此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一审法院:既然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人社局就不能认定余沧海对该起交通

 

事故负主要责任,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因交警部门重新就余沧海所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情况出具了证明,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而人社局亦未提供其他相反

 

的证据,故不能依此认定余沧海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余沧海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人社局应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人社局:骑自行车自行摔倒不是交通事故,也无证据证明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绝不能认工伤!

 

人社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

 

一、无法定、有效的证据证明余沧海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自行摔倒受伤的情形,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

 

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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