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下班摔伤,交警无法查明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6-04 09:18:41 文字:【大】【中】【小】
摘要:骑自行车下班摔伤,交警无法查明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事情起因:员工骑自行车下班摔一跤导致受伤
余沧海系广州某速运公司的职工。
一天晚上,余沧海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受伤。
公司向广州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申报工伤,并提供了道路交通
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人社局经审核,向余沧海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补充公安交通管理等部
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余沧海遂向人社局补充提交自行书写的《公安交警部门的鉴定书说明》,陈述表示
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得到口头答复不能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余沧海的情形既不是交通事故,也
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
认定为工伤与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余沧海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向余沧海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根据现
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检验鉴定和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
确定余沧海因何倒地,致无法查清此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一审法院:既然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人社局就不能认定余沧海对该起交通
事故负主要责任,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因交警部门重新就余沧海所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情况出具了证明,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而人社局亦未提供其他相反
的证据,故不能依此认定余沧海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余沧海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人社局应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人社局:骑自行车自行摔倒不是交通事故,也无证据证明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绝不能认工伤!
人社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
一、无法定、有效的证据证明余沧海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自行摔倒受伤的情形,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
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